屏東門禁系統,風評:違法而不自知,憲兵指揮部是在演哪齣?,電子考勤,監視器,監控系統,IPCAM
三月 7, 2016 in GSM無線防盜系統, IPCAM, NAS系統, POS收銀系統, VPN, WIFI, 台南代工安裝, 台南監視器, 安全監控系統, 屏東監控, 屏東監視器, 屏東監視系統, 弱電系統, 影視對講系統, 無線網路, 監控系統, 監視器租用, 網路工程, 網路管理, 總機節費系統, 老幼看護, 門禁系統, 雲端備份, 電腦維修, 頻寬管理, 高解析1080P行車紀錄器, 高雄代工安裝, 高雄監視器, 高雄監視系統
簡直不可思議,政黨三次輪替的台灣,竟發生網拍「文史資料」而遭到憲兵隊搜索並扣押相關文件之事,儘管事後憲指部強調,所有過程均依法定執行程序,當事人魏先生簽下搜索同意書後,由專人陪同返家「取證」,全程錄影蒐證但並無搜索,但憲指部顯然沒搞清楚,儘管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但只能協助檢察官辦案,豈能一肩挑起,直接上門扣押文件檔案,遑論搜索!
憲兵是中華民國具有軍隊司法警察權的執法部隊,除了查緝軍法案件也包括協助處理司法案件,在封建皇權時代,憲兵等同禁衛軍,白色恐怖的威權時代,憲兵作用亦然;但民主時代,憲兵任何執法行動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包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都明定憲兵具有司法警察權,上述三法萬變不離其宗,都要「受檢察官之指揮」、「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而在軍事檢察官廢除後,無可置疑,憲兵執法就得在檢察官指揮之下行動,難不成憲指部還停留在戒嚴時期,能隨時請人喝咖啡嗎?
憲指部說明魏姓民眾請去之後,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這是哪門子的同意書?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官)有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而司法警察官(包括憲兵)聲請前,需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可聲請,只有法官有權簽發搜索票,搜索票上應具有法官之簽名。這不是司法常識之ABC嗎?憲指部連搜索之法定程序都搞不清楚,講究人權的台灣,連檢察官都不能擅自搜索,事態再緊急都得在第一時間同步聲請補上搜索票,光憑那一張「自願搜索同意書」,憲指部都已違法!
搜索行為,是對人民之基本權利造成的重大限制,甚至可能造成侵害。因此理論上,負責把關之法院,必須嚴格審核搜索之必要性,就算魏姓民眾持有白色恐怖時期,軍方政治偵防的檔案,有「必要」動用搜索嗎?或腦袋發昏要求民眾簽下同意書而「取證」嗎?如果魏姓民眾持有這批檔案或文件,確乎有涉嫌贓物罪、妨害秘密罪,憲指部也應該照步走,先上報檢察官吧。
此外,魏姓民眾網上號稱持有的檔案是民國五十、六十年間,根據《檔案法》:「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不論是白色恐怖時期軍方政治偵防檔案,或者憲指部聲稱「非關二二八和白色恐怖」、而是共諜或自首案件,都是重要的國家檔案,理當追回存檔並開放全民使用,但也輪不到憲兵私自發動偵查取證,若不經檢察官偵辦、法官認定,憲指部扣押民眾持有之「文史資料」,不論是否曾經列為機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也早過了絕對機密三十年之保密年限),就是侵犯人民私產!
這起荒唐的事件,透露憲指部或國防部的司法法治觀念,完全未能與時俱進,甚至還停留在威權時期,在憲指部追查還有多少機密檔案流出、是誰流出、從多早就開始流出的同時,不能不讓人懷疑,國防部、軍方還有多少國家檔案並未依法移交檔案局?這個問題或許得由下令搜索民宅的主事者才能回答,國防部不能不給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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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塵世間眾生苦 自我清心四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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